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
2025年01月27日 19:14
来源: 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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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7日消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做好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工作,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

  承销团成员申请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通过对应电子渠道连续开办个人业务满5年,且申请前一年1月1日至申请日在对应电子渠道个人业务办理中未发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健全,系统符合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要求和监管部门相关规范;

  (三)不存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认为不适宜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其他情况。

  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应当规范做好相关工作。

  (一)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前,及时通过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电子渠道转载财政部国债业务公告;发行期内,通过对应电子渠道公布并及时更新本渠道可售额度。

  (二)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购买和变动情况,并由投资者指定其名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个人资金清算账户的电子渠道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

  (三)在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性不低于相同渠道办理转账业务的身份认证方式,如使用USBKEY、密码器、手机短信动态密码、生物识别等。

  (四)通过电子渠道连续销售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如因故需暂停或停止销售,应当事先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五)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业务。

  (六)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七)按年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管理制度、销售情况、内部控制措施、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等。工作中如遇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八)承销团成员在办理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因本单位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等过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储蓄国债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给予承销团内通告、调整代销额度、暂停或终止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通知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等处理。

  给予终止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退出储蓄国债承销团处理的,将向金融监管总局通报。

  被终止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承销团成员,自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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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责任编辑:73
原标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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